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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 【颁布日期】:1962-10-6
【法律文号】:国劳杨字308号 【执行日期】:1962-10-6
国务院
国劳杨字308号
【字体:  
批转教育部关于各级学校教职工探亲假以及回家探亲往返车船费问题的请示报告

  国务院同意教育部“关于各级学校教职工探亲假以及回家探亲往返车船费问题的请示报告”,现在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
  教育部关于各级学校教职工探亲假以及回家探亲往返车船问题的请示报告
  国务院:
  自“国务院关于精减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下达以来,有不少地区和学校来函询问,对于各级学校教职工的探亲假以及教职工回家探亲的往返车船费问题,是否也按照国务院的上述规定执行,要求中央能作统一规定。对此,我们根据国务院上述规定精神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提出以下几点处理意见:
  一、关于学校教职工探亲问题,凡有假期规定的教学人员、行政人员(包括高等学校教学辅助人员),可在寒、暑假期间由个人自行安排;对于没有假期规定,或者虽有假期规定但假期时间较短需要多给几天假期的,符合探亲条件的工勤人员,学校应在每年寒暑假期间内或平时给予假期,准其回家探亲。
  二、关于学校职工享受探亲假的条件、探亲假时间的长短、探亲假期的工资以及探亲次数等问题,可参照“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于回家探亲的路费问题,对不带家属的教职工,参照“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办理,不论是回农村或回城市和县镇探亲,其往返车船费均由教职工所在学校发给。
  以上意见,如同意,请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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