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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人事局 财政部
【颁布日期】:1980-8-30
【法律文号】:国人工[1980]56号、财事字[1980]380号
【执行日期】:1980-8-30
国家人事局 财政部
国人工[1980]56号、财事字[1980]380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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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答复
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省七月三十一日甘政电发[1980]32号电报所提出的问题,国务院批转给我们,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是适用于全国一般情况的原则规定,各地在执行中,可根据“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规定”的补助对象中,父、夫年满六十岁,母、妻年满五十岁,是根据一般人的劳动力年龄确定的,同时还规定了“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虽未达到规定的年龄,也可以列为补助对象;子女、弟妹满十六岁以后不再列为补助对象,主要根据我国劳动就业年龄是十六岁这个一般情况考虑的,但也规定了“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也可以给予补助。
至于目前就业困难等特殊的,暂时性的问题,你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解决。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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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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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九六四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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