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干部)处,市属各高等院校人事处: 根据国办发(1999)7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对下列人员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待遇补充规定如下: 1、大学本科五年制毕业生(不含按有关文件规定已计算1年工龄的毕业生)分配到机关工作的,每月340元;分配到事业单位工作的每月340元(含津贴或奖金,下同)。 3、 大学专科毕业生当工人的每月325元。 3、高中毕业后上中专和四年以上中专毕业生分配到事业单位工作的每月305元。 4、高中毕业后上技校和高级技校毕业生当工人的每月305元。 5、职业高中、中专、技校毕业生分配当工人的学徒期工资每月295元。 6、汽车驾驶员在驾驶技术培训期间的临时工资每月280元,培训期满经考核合格进入实习阶段的临时工资每月295元。奖金(津贴)根据本人表现适当拉开档次。实习期满(即安全行车一年半)经考核合格的定为初级工一档。 7、本规定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8、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试用期及试用期满后工资标准表(见表) 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见表) 其他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工资标准表(见表) 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工资标准表 ( 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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