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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7-5-28
【法律文号】:沪劳保(1997)23号 【执行日期】:1997-5-28
市劳动局
沪劳保(1997)23号
【字体:  
关于职工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后旧伤复发死亡如何计发有关待遇的复函

  上海汽轮机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老职工工伤旧伤复发死亡如何计算因工死亡补助金的请示报告》[上汽(97)安发第00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九九二年以前(含一九九二年)职工(含退休职工,下同)因工负伤被鉴定为致残一级至四级后旧伤复发死亡的,均为一九九一年的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81元为计发基数,发给25个月直系亲属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6个月的丧葬补助费应按因工负伤职工死亡时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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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开展事业单位进人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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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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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公告
·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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