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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太原总工会
【颁布日期】:2004-12-13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4-12-13
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太原总工会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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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关于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管委、总工会、人行相关机构、银监局相关机构、建设银行相关机构、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关于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各部门、各相关企业要充分认识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管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密切配合协调,把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管理作为首当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要进一步加强同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和企业家协会等企业组织的协调和沟通,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作用。
二、根据《暂行办法》,全市各类建筑业企业都要在2005年1月31日前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它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市建筑业企业都要每年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共标准为上年度本企业用人工资总额的20%,工资保障金在缴费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先行垫付。
三、农民工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管理工作当前的中心任务就是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在2005年春节前全部偿还2003年以首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凡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其清欠工程款到位后要首先用于发放拖欠农民工工资。凡不能按还款计划和偿付承诺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要严肃追究企业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在抓好清理历史拖欠的同时,要切实保证2004年农民工工资支付不发生新的拖欠。为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在11月底前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企业2003年以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和2004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于发现2004年以来所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必须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立即清理拖欠;对于推诿扯皮在12月15日前不能及时清理新发生拖欠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在12月20日前将这次专项检查的情况,包括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成效及下一步的工作安排等内容,分别书面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管委。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管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在近期对清理和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组织进行督察。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把督查情况在全市进行通报,问题严重的要在新闻媒体曝光。
四、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应对突发事件。要特事特办,快查快办,妥善处理,防止矛盾激化,确保社会稳定。
五、对于已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并劳社劳资发[2004]21号文件规定办理了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管理审核手续的企业,其农民工工资专户暂不做调整,用工企业及开户银行要在11月底前将今年以来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表及银行专户资金变化情况明细分别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管委。此后每季末10日内定期上报,从现在开始,各建筑业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专户开设及监管。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下发的晋劳社劳资[2004]217号文件规定执行。
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和监管制度以及解决欠薪问题的长效机制,经过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已初步建立,并逐步完善,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就是各级、各有关部门与企业协调配合,切实抓好各项制度措施的贯彻和落实,并积极探索新的更加完善合理的长效监管机制,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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