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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5-3-1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5-3-1
深圳市人民政府
【字体:  
关于印发深圳市劳务工合作医疗试点办法的通知

    (三)连续参加劳务工合作医疗的时间满1年不满3年的,劳务工合作医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
    (四)连续参加劳务工合作医疗的时间3年以上的,劳务工合作医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
    第二十四条 参加劳务工合作医疗前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连续缴费年限可以视同劳务工合作医疗缴费年限。
    劳务工从本办法实施范围的用人单位流动到本市实施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其合作医疗缴费年限可以和其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第二十五条 住院实行逐级转诊,因病情需要转诊到街道办区域以外的定点医院,必须先由牵头医院出具转诊证明。转诊程序为市内一级医院向市内二级医院转诊,市内二级医院向市内三级医院转诊,市内三级医院向市外三级及以上医院转诊,每级转出医院都应向上一级医院出具转诊证明。
    第二十六条 参加人因公外出或出差在街道办区域之外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报销列入基金记帐范围费用的50%。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务工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报销:
    (一)到港、澳、台地区以及国外治疗的;
    (二)未经转诊自行到其他医院治疗的,但有危及生命体征需就近抢救的除外;
    (三)自购药品的;
    (四)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其他责任事故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的;
    (五)因自杀、自伤、自残、酗酒、斗殴等造成伤害的;
    (六)因他人侵害行为造成伤害的;
    (七)对参加劳务工合作医疗前患有的疾病进行诊疗的;
    (八)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参加人使用以下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劳务工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报销:
    (一)门诊诊金、挂号、院内外会诊、特需医疗服务等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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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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