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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5-3-1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5-3-1
深圳市人民政府
【字体:  
关于印发深圳市劳务工合作医疗试点办法的通知

    (二)美容、非功能性整容、健康体检、医疗咨询、预防保健等非疾病治疗项目;
    (三)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光子刀等非基本医疗保险项目;
    (四)进口医用材料和特殊医用材料;
    (五)眼镜、义齿、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六)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
    (七)气功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八)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九)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十)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予报销的其他诊疗项目。
    第四章 费用结算
    第二十九条 劳务工合作医疗费用的结算,分门诊与住院两种结算方式。
    第三十条 劳务工合作医疗门诊医疗费用的结算,采用“年度结算、按月偿付、定额包干”的形式。
    市社保机构根据各街道办辖区参加人选择就医的情况,核算分配到牵头医院的基金数额,以核算数额为基数,暂扣5%与医疗服务质量挂钩的费用后,其余95%按月划拨给牵头医院统筹管理,由牵头医院负责分配与结算。
    5%与医疗服务质量挂钩的费用于年终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支付比例。
    第三十一条 参加人住院医疗费用,采用与各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平均住院人次费用标准的方式结算。
    平均住院人次费用标准包括下列可记帐项目的费用:诊金、床位费、药品费、检验费、手术及麻醉费、抢救费、监护费、护理费、检查费、治疗费、材料费和大型手术设备仪器费等。
    每月按应偿付总额的95%支付,5%的费用与医疗服务质量挂钩,年终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支付比例。
    第三十二条 经核准转诊到市内或市外的住院医疗费用,参加人回到转出牵头医院报销。每转出一名住院病人,市社保机构按一个住院人次费用标准偿付给转出的牵头医院,超出部分,由市社保机构与转出的牵头医院按8∶2的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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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将低收入家庭人员和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加强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转发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保险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认定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扩大试点城市名单的批复的通知
·转发劳动保障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卫生部 食品药品监管局 中医药局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意见的通知
·转发劳动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意见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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