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美容、非功能性整容、健康体检、医疗咨询、预防保健等非疾病治疗项目; (三)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光子刀等非基本医疗保险项目; (四)进口医用材料和特殊医用材料; (五)眼镜、义齿、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六)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 (七)气功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八)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九)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十)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予报销的其他诊疗项目。 第四章 费用结算 第二十九条 劳务工合作医疗费用的结算,分门诊与住院两种结算方式。 第三十条 劳务工合作医疗门诊医疗费用的结算,采用“年度结算、按月偿付、定额包干”的形式。 市社保机构根据各街道办辖区参加人选择就医的情况,核算分配到牵头医院的基金数额,以核算数额为基数,暂扣5%与医疗服务质量挂钩的费用后,其余95%按月划拨给牵头医院统筹管理,由牵头医院负责分配与结算。 5%与医疗服务质量挂钩的费用于年终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支付比例。 第三十一条 参加人住院医疗费用,采用与各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平均住院人次费用标准的方式结算。 平均住院人次费用标准包括下列可记帐项目的费用:诊金、床位费、药品费、检验费、手术及麻醉费、抢救费、监护费、护理费、检查费、治疗费、材料费和大型手术设备仪器费等。 每月按应偿付总额的95%支付,5%的费用与医疗服务质量挂钩,年终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支付比例。 第三十二条 经核准转诊到市内或市外的住院医疗费用,参加人回到转出牵头医院报销。每转出一名住院病人,市社保机构按一个住院人次费用标准偿付给转出的牵头医院,超出部分,由市社保机构与转出的牵头医院按8∶2的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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