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市社保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偿付住院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下列资料报送市社保机构审核: (一)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月报表; (二)住院费用结帐单。 市社保机构审核并扣除违规金额后,于每月下旬将上月应付的医疗费用划拨给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十四条 参加人因公外出或出差,在街道办区域之外的医疗机构门诊急诊抢救,及经核准转诊到市内或市外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应在3个月(住院从出院日起算)内凭转出医院转诊证明、门诊病历或盖有医院印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出院诊断证明书或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原始收费收据、用人单位证明和《深圳市劳务工合作医疗证》等有关资料,到牵头医院办理报销手续。 参加人因公外出或出差,在街道办区域之外的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抢救的医疗费用,应在出院后3个月内凭盖有医院印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出院诊断证明书或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原始收费收据、用人单位证明和《深圳市劳务工合作医疗证》等有关资料,到市社保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参加单位应就近选择一家劳务工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点,所属参加人应在就医点就医,到其他医疗机构就医应办理转诊手续(急诊抢救除外)。 第三十六条 劳务工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是持有卫生部门审核发放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社保机构授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 国有医疗机构经市社保机构选择确定为劳务工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得拒绝,其他医疗机构,由市社保机构与其协商确定。 市社保机构应当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协议,按照协议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原则,按照本办法和协议的规定向参加人提供医疗服务,并建立与劳务工合作医疗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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