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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5-8-4
【法律文号】:劳部发{1995}309号 【执行日期】:1995-8-4
劳动部
劳部发{1995}309号
【字体: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85、“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8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为企业法人。商业银行与其职工适用《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商业银行与其职工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87、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项中的“重大损害”应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不便于在全国对其作统一解释。若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企业的类型、规模和损害程度等情况,对企业规章中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88、劳动监察是劳动法授予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责,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法授予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能。用人单位或行业部门不能设立劳动监察机构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不能设立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的派出机构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派出机构。
  89、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仲裁申诉时效中止,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结束调解,即中止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结束调解之日起,当事人的申诉时效继续计算。调解超过三十日的,申诉时效从三十日之后的第一天继续计算。
  90、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对未予受理的仲裁申请,应逐件向仲裁委员会报告并说明情况,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从申请至受理的期间应视为时效中止。
  七、法律责任
  91、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的含义是,如果用人单位实施了本条规定的前三项侵权行为之一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如果用人单位实施了本条规定的第四项侵权行为,即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因不存在支付工资报酬的问题,故劳动行政部门只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还可以支付赔偿金。
  92、用人单位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中的“无理阻挠”行为:
  (1)阻止劳动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用人单位内(包括进入劳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的;
  (2)隐瞒事实真象,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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