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合伙企业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由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第八条 个体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济类型。包括所有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 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个体劳动者。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九条 联营经济是指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共同投资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的一种经济类型。联营经济只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紧密型联营企业,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半紧密型联营企业和松散型联营企业,仍按其各自的所有制性质划归经济类型。相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共同投资组成的紧密型联营企业,不列此类,按其所有制性质划归相应的经济类型。 第十条 股份制经济是指全部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投资举办企业而形成的一种经济类型。股份制经济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全民、集体、联营、私营企业等经济组织虽以股份制形式经营,但不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的,仍按原有所有制性质划归经济类型。 虽以有限责任公司名义登记注册,但由一个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股东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暂按其股东的所有制性质划归经济类型。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经济是指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涉外经济的法律、法规,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在中国大陆境内开办企业而形成的一种经济类型。外商投资经济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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