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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统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2-10-20
【法律文号】:国统字(1992)344号 【执行日期】:1992-10-20
国家统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统字(1992)344号
【字体:  
印发《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合营者与中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按一定的比例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分享利润,共担风险,在中国大陆境内共同举办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合作者与中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通过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中国大陆境内共同举办的企业。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大陆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大陆境内合作开发资源、承包工程或承包经营管理的,也列入此类。
  第十二条 港、澳台投资经济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涉外经济的法律、法规,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在大陆举办企业而形成的一种经济类型。港、澳、台投资经济参照外商投资经济可以分为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独资企业三种形式。
  第十三条 其他经济是指上述第五条第十二条 之外的其他经济类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可能会出现新的经济形式。各地区、各部门在划分经济类型时,遇到不易划清的具体情况,可列入其他经济类型。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八0年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类型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二:经济类型与代码
   代码 经济类型与构成
   1国有经济
   11国有企业12国有联营企业
   2集体经济
   21集体企业22集体联营企业
   3私营经济
   31私营独资企业32私人合伙企业3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4个体经济
   41个体工商户42个人合伙
   5联营经济
   51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52国有与私人联营企业
   53集体与私人联营企业54国有、集体与私人联营企业
   6股份制经济
   61股份有限公司62有限责任公司
   7外商投资经济
   7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7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73外资企业
   8港、澳、台投资经济
   81与大陆合资经营企业82与大陆合作经营企业83港、澳、台独资企业
   9其他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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