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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统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2-10-20
【法律文号】:国统字(1992)344号 【执行日期】:1992-10-20
国家统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统字(1992)344号
【字体:  
印发《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八0年联合颁发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类型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实施了十二年。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国民经济结构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一些新的经济成份,《暂行规定》已不能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格局发展变化的新情况。为正确反映我国所有制结构,适应宏观决策、管理和业务管理的需要,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补充。现将修订后的《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按新的经济类型划分标准组织贯彻执行。
  附件:1.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
  2.经济类型与代码
  附件一:
   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科学统一地划分国民经济中的各种经济类型,规范统计口径,以便正确反映和研究所有制结构以及经济类型的变化情况,为宏观决策、管理和业务管理提供依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以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性质和国家有关法规作为划分经济类型的依据。
  第三条 本规定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为划分对象。
  第四条 本规定将经济类型划分为以下几种:
  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其他经济
  第五条 国有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的一种经济类型,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国有资产投资举办的企业,也包括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或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社会团体,以及上述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自有资金投资举办的企业。
  第六条 集体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公民集体所有的一种经济类型,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包括城乡所有使用集体投资举办的企业,以及部分个人通过集资自愿放弃所有权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再划分为城镇集体企业和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
  第七条 私营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公民私人所有、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一种经济类型。包括所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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