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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统计局 【颁布日期】:1992-8-10
【法律文号】:国统字(1992)257号 【执行日期】:1992-8-10
国家统计局
国统字(1992)257号
【字体:  
下发《关于职工个人收入的定义和组成内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计划单列的省辖市统计局:
  近来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分配制度改革的逐步推开,职工个人收入的分配形式和来源渠道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的工资总额统计已难以反映职工个人收入的情况。对此,社会各方面反应强列,迫切要求提供这方面的统计资料。
  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问题非常关心,在去年的中央工作会议上,要求我局会同有关部门着手解决职工个人收入的统计问题。今年七月七日,邹家华副总理又对我局提出的《关于加强和改进职工个人收入统计的报告》作了批示,同意建立职工个人收入统计。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标精神,我局与有关部门就职工个人收入的统计问题进行了协商,形成了一致的认识,现将《关于职工个人收入的定义和组成内容》发给你们,各地区,各部门在统计职工个人收入时,请按照《关于职工个人收入的定义和组成内容》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职工个人收入的定义和组成内容
  (一) 职工个人收入的定义
  职工个人收入是指职工在一定时期内从单位内外得到的全部现金和实物。
  (二) 职工个人收入的组成
  职工个人收入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工资总额;二是职工在工资总额以外得到的各种其他收入(简称职工工资外收入)。
  1.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 职工工资外收入是指职工在工资总额以外从本单位内以及单位外得到的各种现金和实物。包括:
  (1) 保险福利费用 指各单位在工资总额以外实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个人的劳动保险和福利费总和。包括: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各种非工资性补贴(如上下班交通费补贴、洗理卫生费、托儿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以及实行公费医疗制度改革的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医疗药费等;
  (2) 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 指职工从单位得到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夏季冷饮费等;
  (3) 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 包括: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支付给运动员的名次奖、运动水平奖、破记录奖和教练员的培训成绩奖,稿费、翻译费、讲课费、课题费,第二职业收入、兼职收入,以及各单位利用业余时间组织职工进行生产、咨询服务、科研、设计和其他活动,从得到的收入中支付给职工的现金和实物,单位之间业务往来收取的回扣、好处费、手续费收入中给职工个人的提成等;
  (4) 实物折款 指职工个人从单位内外得到的,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和保险福利费用的各种实物折款;
  (5) 财产性收入 包括职工个人从银行和企业获得的存款利息、债券利息、股息和股金分红等;
  (6) 转移性收入 包括职工从职工以外其他阶层人员中得到的赠送收入、亲友搭伙费、遗产收入以及从各种意外事故中得到的补偿和由于各种灾害从非营利机构得到的捐赠收入等;
  (7) 其他 指在上述各项以外职工得到的其他现金收入,包括实行租赁经营单位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职工的误餐补贴,出国置装费以及职工从出差补助和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等。
  职工个人收入还可以按来源划分为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和从单位外取得的收入,按性质划分为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
  (三) 职工个人收入的统计对象
  职工个人收入的统计对象是职工,按照现代统计制度规定,“职工是指在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全民与集体合营、全民与私人合营,城镇集体与私人合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华侨或港澳台工商业者经营和外资经营单位及其附属机构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因此,职工以外其他阶层人员(如离退休人员、乡镇企业和国内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等)都不是职工个人收入统计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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