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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2-3-31
【法律文号】:劳办力字[1992]19号 【执行日期】:1992-3-31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办力字[1992]19号
【字体:  
关于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问题的复函

  吉林省劳动厅:
  你厅劳动仲裁处转来的辽源市《关于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既没有续订合同,又没有终止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请示》(辽劳仲字[1991]00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九条 第二款“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该合同所确定的劳动关系也就终止,企业与职工应及时办理终止或续订合同的手续。如果合同期满又没有续订,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与职工应尽快补办终止或续订合同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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