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劳动法》颁布后,各级劳动部门在学习《劳动法》的过程中,就《劳动法》中的一些条款的含义,多次向劳动部询问。为了帮助地方劳动部门学习、理解、、贯彻《劳动法》我们编写了“《劳动法》若干条文说明,”现印发给你们,仅供内部参考。 附件: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第一条 本条中的“劳动制度”,此处作广义理解,不仅仅指用人制度,还包括就业、工资分配、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劳动安全卫生等制度。 第二条 本条第一款中的“企业”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如工厂、农场、公司等。 本条第二款所指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①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③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本法的适用范围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第三条 本条中的“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得到的全部工资收入。 本条中“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加职工民主管理权利,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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