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及以上的,每满一年计发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 附加养老金根据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增长情况由市统一调整。 职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需提前退休的,每提前一年,在附加养老金中相应减发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产缴费工资的1%,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除外。 (三)个人专户养老年金:储存在个人养老专户中的保险基金,在职工退休时,连同利息一并转成养老年金,按月支取。 职工出境定居或死亡时,其个人专户养老保险基金连同利息,退还给职工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 凡退休时个人养老专户存储额(连同利息)少于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六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可一次性支取。 第十四条 缴费年限不满十年的,不发基础养老金和附加养老金,计发一次性老年津贴。一次性老年津贴的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两个月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 第十五条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退休职工死亡,其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按国家和有关规定发给。 第五章 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 养老保险基金不分单位所有制性质和职工身份,统一由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管理。中央、省属及军队的驻市、县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管理,驻穗单位由省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管理。养老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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