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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93-8-1
【法律文号】:广东省人民政府 【执行日期】:1993-8-1
广东省人民政府
【字体:  
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职工跨省(区)调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在本省内跨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由所在的市、县(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给予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具体转移办法,由省社会保险事业局根据本规定另行制订。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事业局或指定的代理机构负责按月向退休职工发放养老金。
      第十九条   养老保险基金存入银行,按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计息,所得利息转入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条   各市、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可按有关规定,经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批,在保证支付的前提下,根据“安全,增值”的原则运用养老保险基金,营运收益转入养老保险基金,免征税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营运要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事业局可按所征收社会保险基金总额提取20%至5%的管理费,具体比例由各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根据参加养老保险职工人数的多少提出,并经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当地政府批准。管理费免征营业税、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各级社会保险事业局建立和健全财务、统计、审计等制度,向社会保险委员会及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编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运用及管理费的年度预决算和季度结算。
      第二十三条   养老保险基金中的基础养老金实行全省统一核算,附加养老金和个人专户养老年金由各市分别核算。
      在基础养老金实行全省统一核算前,各地按养老保险金总额的2%上缴调剂,其中1%交市,1%交省,用于对困难地区和企业进行调剂。各地应交省、市的调剂金,由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开具缴款通知书通知开户银行扣缴,不得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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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集体所有制参保人员有关情况数据调查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本省相关法规
·转发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调整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与账户规模的通知
·关于解决已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州市社会化管理特殊人员参加居家养老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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