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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93-8-1
【法律文号】:广东省人民政府 【执行日期】:1993-8-1
广东省人民政府
【字体:  
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境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所属全部职工。
      第三条   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事业局具体管理。各级社会保险事业局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归口上级社会保险事业局业务管理和指导。市、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可根据需要在镇(区)设立办公处,建立服务咨询网点。
      省、市社会保险委员会指导、协调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监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   单位和职工均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部分积累方式,由国家、单位和职三方负担。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工资,缴费年限挂钩,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水平提高相适应。
      第五条   政府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保证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给付。遇有特殊情况,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财政给予补贴。
                  第二章   保险基金征集
      第六条   单位和职工必须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财税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计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职工共同所有;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养老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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