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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2005-1-19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5-5-1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字体: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四十五条 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并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通报。用人单位拒不改正或者经营者逃匿的,工会组织可以代表职工请求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处理,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组织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帮助。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工资,劳动者要求工会组织协助解决的,工会组织应当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并协助用人单位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连续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二个月以上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的;
  (二)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未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未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的;
  (五)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其工资清单的。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
  (二)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拒不支付或者不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阻碍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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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中央企业职位薪酬调查工作的通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7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结果公告
·关于印发水利系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修订)
·关于个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公布广东省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转发劳动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关于发布广东省200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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