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依据有关法规现将外来就业人员就业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外来就业人员指:外省市来连就业人员和农民进城务工人员。 二、取消外来人员就业证、外出人员 就业卡管理,凡外来就业人员在大连市就业,由用人单位持其身份证办理就业登记。就业登记按照《关于印发<大连市劳动力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劳发[2003]12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落实外来就业人员就业登记制度,将用人单位全部纳入录用备案制度管理。 四、本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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