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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5-3-18
【法律文号】:豫外侨内[2005]5号 【执行日期】:2005-4-1
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豫外侨内[2005]5号
【字体:  
关于调整早期归国华侨退休生活补贴的通知

  各省辖市外侨办、侨办、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
      1995年10月23日,省侨办、人事厅、劳动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给早期归国华侨退休后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豫政侨字[1995]第38号),既为早期回国定居并参加工作的已退休归侨,每人每月发放50元退休生活补贴。多年来,这一政策受到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欢迎,产生了良好的政治影响。
      近10年,我省的物价指数和工资水平都有了明显提高,相比之下,退休归侨的生活补贴标准与此已不相适应。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侨务方针政策,体现对归侨“适当照顾”的原则,根据《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精神,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提高早期归国华侨的退休生活补贴标准,即1969年12月31日前回国定居并参加工作的退休华侨,每人每月发放退休生活补贴100元。
      经费开支渠道:从企业退休的归侨,由企业列劳动保险费支出;企业效益不好,发放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补助;财政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安排解决。
  本通知自二00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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