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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1999-3-10
【法律文号】:沪劳保综(1999)12号 【执行日期】:1999-3-10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综(1999)12号
【字体:  
关于对本市市属控股公司本部实行工资发放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
  为了加强对控股公司本部的工资管理,使控股公司本部管理人员的工资逐步趋向劳动力市场价格,现对控股公司本部的工资管理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范围
  由专业经济管理局转制组建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和由市直接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本部。
  二、人均工资发放水平的确定
  人均工资发放水平一般以上年人均工资发放计划(1999年按上年实际发放的人均工资)和当年工资增长指导线确定,并且以列入本办法管理范围的控股公司本部平均工资的1.5倍作为公司本部人均工资发放水平的控制线。
  控股公司应按上述原则和本市当年的工资宏观调控政策,主要以本公司当年的效益、公司本部人员的构成状况、并结合公司的生产经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全部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再就业中心人员占控股公司全部职工的比重等实际情况,确定公司本部的人均工资发放水平。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科技人才,其工资发放影响公司本部人均工资水平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可适当提高人均工资的增长幅度。对上年人均工资水平已经超过控制线的,应严格控制人均工资的增长幅度。
  三、审批程序
  控股公司应在四月底以前将上年人均工资发放的实际情况和确定的当年公司本部人均工资水平(按附表要求填列)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逾期不报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直接下达该控股公司本部的工资发放水平。
  四、人均工资发放水平的执行
  经批准或直接下达的人均工资发放水平作为控股公司本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审核签章的依据。控股公司本部的工资发放应严格按照人均工资发放水平执行,对违反规定超发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按照沪劳综发(95)89号《关于转发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在下一年度予以扣除,并视情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附表:控股公司本部工资发放申请表(祥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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