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卫生局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颁布日期】:2005-3-23
【法律文号】:沪劳保福发(2005)12号 【执行日期】:2005-4-1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卫生局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沪劳保福发(2005)12号
【字体:  
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管(察)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工伤预防,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且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基础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当年度的工伤保险支缴率,核定其在下一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费比例。
  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当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待遇的费用占该单位按基础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第四条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分为五档,每档的幅度为缴费基数的0.5%。浮动费率上浮后的最高费率不得超过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3%;浮动费率下浮后的最低费率不低于缴费基数0.5%的基础费率。
  第五条 浮动费率上浮的档次按下列考核指标确定:
  (一)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200%、小于等于400%的,浮动费率上浮一档;
  (二)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400%、小于等于600%的,浮动费率上浮二档;
  (三)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600%、小于等于800%的,浮动费率上浮三档;
  (四)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800%、小于等于1000%的,浮动费率上浮四档;
  (五)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000%的,浮动费率上浮五档。
  第六条 从业人员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在其他单位工作时发生工伤的,或者专业劳务公司的输出人员,在劳务输出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但从业人员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的,由从业人员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
  从业人员在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包括退休)后被诊断、鉴定患职业病的,由承担职业病责任的用人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上述工伤人员待遇的费用,计入承担浮动费率责任单位当年工伤保险费用支出总额内,作为计算其当年工伤保险支缴率的依据,并按本办法第五条 规定核定其下一年度浮动费率。
  第七条 浮动费率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每年核定一次,并在下一缴费年度核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时同步调整。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不纳入浮动费率考核范围内:
  (一)从业人员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四)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五)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从业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第九条 10人以下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发生工伤保险费用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八条 的规定处理。但发生的事故性质严重、影响较大,且受到有关行政部门处罚的,按本办法第五条 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的通知
·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执行渝劳社办发〔2006〕121号文件相关问题的复函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从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培高利特制剂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医保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部分药品名称剂型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中药饮片及药材支付规定的通知
·关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中药饮片及药材支付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