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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5-3-4
【法律文号】:穗府办[2005]9号 【执行日期】:2005-4-1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府办[2005]9号
【字体:  
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我市生活困难的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州市属各区(花都、番禺区除外)和广州开发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30元;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本地现行标准的基础上调高10%;花都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该区2005年1月起调整的新标准执行。
  二、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没有赡养、抚养能力的人员低保金发放标准,以调整后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上浮20%。
  三、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农村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政府按确保困难村民基本生活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自行调整。
  四、调整上述标准所需资金来源渠道和分担办法不变。
  五、本标准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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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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