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的要求,现将职业介绍机构(含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4月1日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4〕84号)文件中,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申请材料和审批标准中有关“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资格证明(《北京市职业介绍员资格证书》)”的条件停止执行。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请开办职业介绍(劳务派遣)机构时,申请材料中不再提交从事职业介绍业务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北京市职业介绍员资格证书》。 三、凡是未参加过职业介绍业务培训的从业人员,均应在机构批准设立或被职业介绍机构招用后三个月内主动参加培训。职业介绍机构业务培训工作仍由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开展。 四、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职业介绍(劳务派遣)机构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年审工作,掌握其从事职业介绍业务的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培训的情况,并加以督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