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基本生活需求,使他们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在机关、事业单位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10元提高到240元,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各单位要对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目前的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既要保证符合条件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能真正享受到生活补助,又要防止重复领取生活补助费的现象发生。 本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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