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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人事厅 【颁布日期】:2004-12-30
【法律文号】:浙人薪[2004]272号 【执行日期】:2004-12-30
浙江省人事厅
浙人薪[2004]272号
【字体:  
关于切实做好机关事业单位精减退职等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充分体现和落实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体的关怀,经省政府同意,近日,省人事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下发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精减退职人员、领取晚年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计划外临时工以及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进行调整。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切实做好上述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发放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精减退职人员、领取晚年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以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发放范围和对象,应严格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各地各单位不得另开政策口子,以保持政策的严肃性、连续性。
  二、确保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上述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减发或扣发,也不得采取简单化的做法,将生活困难补助费一次性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原属机关事业单位的,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明确发放科室,落实专门人员,确保发放到位。
  三、建立健全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制度。对符合规定条件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各有关单位要建立相应档案,定期了解有关情况,完善发放和领取办法。要结合这次标准调整,对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进行一次仔细的核查,即要保证符合条件的人员能真正享受到生活补助,又要杜绝冒领和重复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现象发生。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均应填写生活困难补助登记表,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四、加强对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工作组织领导。各级人事部门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工作落到实处。请各市人事局和省级主管部门于2005年6月底前,将本地区和本部门精减退职等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工作落实情况,以及《精减退职等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情况统计表》,一并报送我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以便及时汇总报省政府。
  联系人: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  王琼国
  联系电话(传真):0571—87053133。
  附件:1.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登记表(略)
  2.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生活困难补助登记表(略)
  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登记表(略)
  4.精减退职等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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