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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常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4-8-13
【法律文号】:常劳社医[2004]21号 【执行日期】:2004-8-13
常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常劳社医[2004]21号
【字体:  
关于印发《常熟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虞山林场,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江苏常熟招商城,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常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常政发[2004]59号),现将《常熟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熟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常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为切实保障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统筹管理的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以及原纳入市级公费医疗管理的异地安置、军队休养人员中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
      第三条   建立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伤残军人医疗专用基金),伤残军人医疗专用基金由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所在单位按标准缴纳。年度筹资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根据上年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实际人均医疗费用为基数,按一定的增长比例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2004年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专用基金定为每年每人8000元。
      第四条   伤残军人医疗专用基金由常熟市地方税务局和常熟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于每年年初按年度标准一次性征收,缴费单位必须及时足额缴纳,单位资金来源由原渠道解决。单位缴费确有困难的,由主管部门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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