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人[1999]52号)和《关于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1997]173号)的有关精神,现对本市事业单位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离后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等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本市事业单位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离后,专业技术人员被“低职高聘”的,按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1.原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职务工资低于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最低档职务工资标准的,可执行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的最低档职务工资。
2.原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职务工资在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档内的,将其原专业技术职务的职务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
二、本市事业单位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离后,专业技术人员被“高职低聘”的,其工资待遇和退休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专业技术人员被“高职低聘”后,不能保留原专业技术职务的职务工资,其职务工资应根据本人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的工资标准比照同等职务、同等条件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
2.被“高职低聘”的专业技术人员,退休时按低聘的职务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工资计发退休待遇。2002年5月31日前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在实行评聘分离前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曾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实行评聘分离后被“高职低聘”或未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工资待遇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单位确定保留其原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遇的,退休时可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原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工资计发退休待遇。
三、本市事业单位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离后,经市职改办批准实行只聘不评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变动后,新确定的职务工资从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下月起执行。
五、本通知由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