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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物价局 【颁布日期】:2000-3-13
【法律文号】:京国土房屋字[2000]第107号 【执行日期】:2000-3-13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物价局
京国土房屋字[2000]第107号
【字体:  
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私人出租住房标准租金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就执行我市私房标准租金的城镇私有出租住房的提租办法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4月1日起我市城镇私有出租住房的标准租金从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80元,提高到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17元,承担相应月租金按提租前的应纳月租金乘以1.760计算。
  二、承担人所在单位原发放的私房租金补贴每使用平方米0.83元予以保留,本单位无力支付的,由上一级单位解决。
  三、租金提高后,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户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承租私房,由区县民政部门对新增租金给予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解决。承租私房的离休干部和享受100%退休费的职工家庭(以下简称离休人员)新增租金超过本人和配偶增发补贴部分由承租从所在单位补贴;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273元,低于400元(含)的承租私房的居民家庭,房租超过家庭月总收入10%的部分原则上由承租人夫妇所在单位各补贴一半,单向职工由所在单位补贴;其它承租私房的居民家庭,月房租支出超过家庭月总收入15%的部分原则上由承担人夫妇所在单位各补贴一半,单身职工由所在单位补贴。上述后三类人员所在单位无力支付补贴的,由上一级单位解决。
  四、关于私房承租人申领补贴的程序
  1、享受国爱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户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承租私房家庭,凭民政部门颁发的《定期抚恤领取证》或《定期补助领取证》和《北京市社会保障金领取证》向民政部门申领新增租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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