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加生活补贴的标准见附表。 二、1993年9月30日以前的离休人员,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增加离休费的同类人员增加生活补贴。 三、按国发[1986]26号文件《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经市科技干部局批准办理退休手续,享受100%退休金的高级专家;按京办发[1985]50号文件《关于转发航空工业部、民用航空局<关于"两航"起义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请示>通知》办理退休手续,按其基本工资额100%发给退休金的人员;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均可按离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的标准增加退休生活补贴。 四、离休人员以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增加的生活补贴可计入每年增加的1-2个月"生活补贴"基数。 五、离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六、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离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标准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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