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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人事局 【颁布日期】:1999-7-15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0-1-1
北京市人事局
【字体: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补贴按比例计入退休费的口头通知

  现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退职,下同)时,职务补贴作为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下同)计算基数的具体政策通知如下:
  一、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补贴计入退休费
   1、2000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可将职务补贴按本人退休费比例计入退休费。从退休的下一年起,按退休费增长机制领取生活补贴。
  2、1995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可将本人退休前的职务补贴按退休费增长机制的生活补贴。从退休的下一年起,按退休费增长机制领取生活补贴。
  3、1994年底以前退休的人员,可按1995年退休的同类人员增资额增加退休费。其中,1993年9月30日以前的退休人员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增加退休费的同类人员增加退休费。
  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补贴标准见附表一。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计入退休费基数和数额
  由于事业单位工资增长机制是按人均数额核入工资总额包干基数,内部自主分配。因此,各单位在职人员分配办法不同。为解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计入退休费基数的问题,每年由市人事局制定计入退休费基数的标准(以下简称核入额)。1995年至2000年的核入额标准见附表二。
  1、2000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可将核入额按本人退休费比例计入退休费。从退休的下一年起,按退休费增长机制领取生活补贴。
  2、1995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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