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研究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给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2000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 二、离、退休人员每月增加生活补贴标准详见附表一、附表二。 三、按国发[1986]26号文件《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经原市科技干部局批准办理退休手续,享受100%发给退休金的高级专家;按京办发[1985]50号文件《关于转发航空工业部、民用航空局<关于"两航"起义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办理退休手续,按其基本工资额100%发给退休金的人员;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均可按离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的标准增加退休生活补贴。 四、1993年9月30日以前离退休的人员,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增加离退休费的同类人员增加生活补贴。 五、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按原市劳动局[79]市劳险字173号文件办理养老手续的,可按退休人员增加退休生活补贴的办法执行。 六、离休人员以及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增加的生活补贴可作为计入每年加发1-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七、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补贴10元。 八、这次增加生活补贴,离退休、退职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休、退职工人由发给退休费、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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