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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9-11-3
【法律文号】:京政办发[1999]76号 【执行日期】:2000-1-1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京政办发[1999]76号
【字体:  
转发市科委关于市属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转制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科委《关于市属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转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推动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实行企业化转制,大力促进科技型企业的发展,是本市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各有关部门对此项工作要给予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妥善解决转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转制工作顺利进行。市科委要切实负起全面组织与监督的责任,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关于市属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转制的意见
  (市科委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6]39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的精神,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对市属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以上简称科研院所)的转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推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为目标,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速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推动科研院所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促是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更好地为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实施方案
  (一)科研院所可从实际情况出发,自主选择转制为企业、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或转为中介机构等方式。鼓励科研院所转制为科技型企业。经批准继续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少数转为技术服务机构或中介机构的科研院所,也要引进企业运行机制。
  (二)科研院所转制时,其现有全部国有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转作企业资产;全部资产减去负债,转作国有资本金或股本金。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国资局、国家科、委关于印发<科研机构整建制转型为企业或进入企业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事发[1997]11号)和《市国资局、市科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科研院所企业化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国资农[1998]250号)的有关规定,做好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三)转制企业的科研院所,需按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有条件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名称可用原科研机构名称(去掉原主管部门)。符合本市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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