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按照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6号)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长期从事土地登记及代理业务、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本通知下发之日前,长期从事土地登记或代理业务工作,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以下,并同时具备下列(一)、(二)项条件。 (一)具备下列3项条件之一: 1、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土地登记或代理及相关业务工作满25年。 2、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土地登记或代理及相关业务满20年。 3、1987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土地登记或代理及相关业务满15年。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条件: 1、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起草与土地登记业务相关的规范、规则或规定1项以上,并由国家颁布施行。 2、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地市级以上初始土地登记工作1项以上。 3、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大型企业改制中土地登记代理工作10项及以上。 4、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取得部级土地登记项目及代理业务项目研究成果1项及以上,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5、获得有关地籍管理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6、获得2项有关地籍管理业务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二等及以上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7、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期刊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独立完成的土地登记或代理业务等方面的论文。 8、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地籍管理或土地登记业务专著,本人独立撰写3万字以上。 二、认定组织 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共同成立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负责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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