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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4-12-30
【法律文号】:川劳社办[2004]95号 【执行日期】:2004-12-30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川劳社办[2004]95号
【字体:  
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管理流程(试行)》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管理,提高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管理水平,我们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管理流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试行。试行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厅医疗保险处反馈。
  四川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管理流程(试行)
  一、参保登记
  (一)单位参保
  1、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执业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
  (3)单位上年度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和财务决算报表;
  (4)上月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5)退休人员花名册。
  2、参保人员发生变动,用人单位应于当月办理变动登记手续,填报人员变动情况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任职、退休、调入、调出、死亡、出境等相关变动资料。
  3、参保单位发生更名、分立、合并、破产、终止等变化情况时,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供变更文件、人员安置处理方案及花名册等资料,若有医疗保险欠费,需提供欠费处理方案及相关法律手续。
  (二)个人参保
  个人参保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城镇户口登记簿、个人身份证、养老保险参保证明等证件、资料复印件。
  2、接续参保人员还应提交用人单位办理的参保关系证明材料。
  3、统筹地区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经办受理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参保登记后,应及时记录相关信息,办理并发放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证或医疗保险卡包括社会保险卡。
  二、核定与稽核缴费基数
  (一)核定单位缴费基数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职工工资和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发花名册(社会发放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证明),核对参保人数;按照统计口径核实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缴费金额,填写缴费核定通知单,经复核无误后送分管领导审签。
  (二)稽核缴费基数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稽核参保单位的参保人数、个人工资与工资总额、财务状况,以确定是否依法足额缴费。
  (三)公告个人缴费基数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度公告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的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三、医疗保险费征缴
  (一)编制征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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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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