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
|
在线咨询
|
HR知识库
|
专题汇总
|
资料下载
|
劳保新闻
|
劳保数据
|
案例研讨
|
新劳动法
|
HR论坛
|
HR考证
|
劳务派遣
|
红日培训
|
注册
|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HR工具搜索
劳保数据查询
合同
加班工资
社保
养老
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劳动合同法
养老保险
个人所得税
【颁发部门】: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总工会 四川省企业联合会 四川省企业家协会
【颁布日期】:2004-12-28
【法律文号】:川劳社办[2004]97号
【执行日期】:2004-12-28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总工会 四川省企业联合会 四川省企业家协会
川劳社办[2004]97号
【字体:
大
中
小
】
关于转发《关于贯彻实施<集体合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贯彻实施<集体合同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函[2004]19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学习和进一步宣传《集体合同规定》
各级劳动关系三方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集体合同规定》,同时要紧密配合,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把广泛宣传《集体合同规定》和继续宣传《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结合起来,以不断提高用人单位和广大职工对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二、突出重点,分层次推进
各地要在现有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突出工作重点,分层次推进集体合同制度,从明年起,力争在两年内推动本地区国有企业全部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要将非国有企业作为推行此项工作的重点,在小企业集中的地区和使用农民工集中的行业,可采用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的方式签订集体合同。
要有针对性地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推行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作。已经完成改制的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做好集体合同的变更、重签工作。
各地要继续按照《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规定,加强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工作,逐步扩大实施范围。明年各地应在现有试点企业的基础上,新增3—5户已改制的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试点。
三、加强集体合同的基础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转发<集体合同规定>的通知》(川劳社办[2004]30号)要求,做好集体合同的审查等管理工作。
各级三方要密切配合,加强对集体合同工作的指导,指导用人单位做好集体合同续签工作,确保集体合同内容切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切实解决实际工作存在的集体合同流于形式的问题;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
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的集体合同同时抄送同级工会组织与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代表组织),以便督促执行。
各级工会组织与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加强业务培训,培育和建立集体协商谈判代表队伍。
各级三方要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责,将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作情况作为考核用人单位有关工作,授予荣誉称号的重要条件,努力营造推进集体合同工作的良好环境。
四、加强集体合同统计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在认真核对的基础上,把本地区集体合同的统计口径统一起来(调整后的集体合同报表附后);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工资集体协议和其他单项协议,应纳入集体合同的统计范围。从明年起,各地的集体合同统计工作由各级工会组织按原有统计渠道进行统计并提供相关数据,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各级工会组织的工作联系,共同做好集体合同的统计工作。
五、进一步扩大集体合同的覆盖面
各地要结合宣传和贯彻实施《集体合同规定》,进一步扩大集体合同的覆盖面,稳定国有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把扩大集体合同实施范围的重点继续向改制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延伸。明年,要在统一集体合同统计口径的基础上,使签订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户数增加10%以上。
网络收藏夹:
上一条:
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管理流程(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
关于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是否以原用人单位退休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批复
法律法规目录
最新法规(不限类别)
热点法规(不限类别)
国家法律
劳动保障法制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
劳动保障监察
其他
劳动就业
就业管理
再就业管理
失业管理
就业服务
其他
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
人员安置与流动
其他
工资与福利
工资
福利
其他
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社会救助
农村社会保险
保险基金管理
最低生活保障
社保综合
劳动标准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职工奖惩
女工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其他
劳动安全保护
安全保护
安全生产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
其他
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与技能竞赛
职(执)业资格管理
职业标准与技能鉴定管理
其他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劳动争议执法监督
其他
劳动人事法综合
劳动综合
人事法规
公务员
其他
其他
计划生育
住房改革及公积金
高等学历、学籍等规定
其他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
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