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的规定,现对2004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或抚恤金,以下统称“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调整通知如下 ,请遵照执行。 一、2003年12月31日前因工负伤办理了享受定期伤残津贴手续的人员,其待遇从2004年7月1日起调整。具体办法为:1995年12月31日以前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1996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企业参加了工伤保险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其定期伤残津贴由所在企业支付。 因工负伤办理了退休手续,定期待遇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人员,其待遇调整执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0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通知》(川劳社发[2004]97号)的规定。 二、2003年12月31日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享受条件的供养亲属,其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从2004年7月1日起进行调整。供养亲属为配偶的每月增加2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月增加15元,调整后供养亲属抚恤金不足200元、180元的,分别按200元、180元计发。企业参加了工伤保险、由基金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规定调整,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三、2003年12月31日前因工伤残领取了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其生活护理费的调整,仍执行四川府发[2003]42号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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