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5-1-18
【法律文号】:川劳社办[2005]1号 【执行日期】:2005-1-18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川劳社办[2005]1号
【字体:  
关于2004年调整企业工伤人中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的通知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的规定,现对2004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或抚恤金,以下统称“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调整通知如下 ,请遵照执行。
  一、2003年12月31日前因工负伤办理了享受定期伤残津贴手续的人员,其待遇从2004年7月1日起调整。具体办法为:1995年12月31日以前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1996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企业参加了工伤保险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其定期伤残津贴由所在企业支付。
  因工负伤办理了退休手续,定期待遇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人员,其待遇调整执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0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通知》(川劳社发[2004]97号)的规定。
  二、2003年12月31日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享受条件的供养亲属,其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从2004年7月1日起进行调整。供养亲属为配偶的每月增加2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月增加15元,调整后供养亲属抚恤金不足200元、180元的,分别按200元、180元计发。企业参加了工伤保险、由基金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规定调整,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三、2003年12月31日前因工伤残领取了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其生活护理费的调整,仍执行四川府发[2003]42号文件的规定。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的通知
·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执行渝劳社办发〔2006〕121号文件相关问题的复函
 本省相关法规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关于一至四级因工伤残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长期待遇有关计算问题的复函
·关于工伤康复项目的复函
·转发《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医学诊断费用支付渠道的复函
·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工伤人员退休后能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改按工伤保险政策享受待遇有关问题的批复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