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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总工会 广东省企业联合会 企业家协会
【颁布日期】:2004-12-9
【法律文号】:粤劳社[2004]146号
【执行日期】:2004-12-9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总工会 广东省企业联合会 企业家协会
粤劳社[2004]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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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执行《集体合同规定》的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总工会、企业家协会(企业联合会):
自《劳动法》颁布以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在地方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贯彻《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和原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大力建立健全三方协商机制和集体合同制度,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当前三方协商机制和集体合同制度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工会建制率和职工覆盖率还有待提高,一些集体合同内容还比较空泛,针对性不强,实际效果不够明显,履约监督保障机制不够完善,特别是不少非公有制企业对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和集体合同制度认识不足,推动步伐较为缓慢。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劳动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推进三方协商机制和集体合同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家协会(企业联合会),要高度重视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建设和集体合同制度建设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发挥三方协商机制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在大力宣传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性,引导企业和职工依法签订集体合同,要将是否签订集体合同作为企业参选集体荣誉的重要评选标准内容予以评审。对集体协商过程中的问题要认真提出指导意见,对集体协商双方的争议要及时协调处理。如集体协商一方或双方有需要的,可推荐专业人员作为协商代表,帮助集体协商双方签订规范的集体合同。对已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要督促企业和职工严格遵守约定,保证集体合同的履行。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审查和统计工作。其中省直属企业和部队企业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查,市直属企业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其他各类企业和没有主管部门的企业报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要健全集体合同审查管理制度,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要办理登记手续,在规定期限内对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集体协商程序、合同内容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出《审查意见书》。要按照《关于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情况报送制度的通知》(粤劳社函[2004]78号)的要求,及时掌握本地区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基本情况,完成统计报表的汇总填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将统计表报送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三、各级地方工会和企业要最大限度地在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健全工会组织,为实行三方协调机制和集体合同制度创造条件。在非公有制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可组建区域性或行业性工会联合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在企业工会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上级工会组织应给予指导和帮助,提供有效的服务。
四、各级企业家协会(企业联合会)要促使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签订集体合同。要向企业宣传集体合同对维护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作用,引起企业的重视,提高企业的认识,大力推进集体合同的签订工作。对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要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切实保障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企业家协会(企业联合会)三方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发挥自身的作用,在工作中互相支持,相互沟通,加强协调,积极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共同开创我省三方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新局面,为建立适用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积极的作用。
附件:
1、《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略)
2、《关于贯彻实施<集体合同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函)[2004]195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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