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认真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暂行办法》的精神,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的监控。建筑业企业要组织有关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暂行办法》,规范工资支付行为,要将《暂行办法》在每一个建筑工地张贴,使广大农民工了解其权利。 二、建筑业企业应在2005年2月30日前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制定和健全企业内部的工资支付办法,并抄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事先告知本企业的工资支付办法。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完善欠薪举报投诉制度,通过报纸、杂志、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投诉电话、网址和邮箱。建筑业企业应在每一个建筑工地张贴告示,公布欠薪举报电话、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时间等有关事宜。 四、建筑业企业招用工,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可使用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劳社[2004]58号)所附的《广东省职工劳动合同(文本)》。企业自行制订的劳动合同文本应按规定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 五、建筑业企业必须每月按规定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按照工资支付表支付农民工资。在建筑施工现场发放工资时,企业应指派相关人员在场监督,工资发放完毕后,监督人应在工资支付表上签名确认,工资支付表应在施工现场和企业劳动工资管理部门各存一份备查。 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建筑业企业欠薪情况通报制度,各司其职,预防和解决建筑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改善监察执法环境。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专门机构,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通过日常检查、工资监控、劳动保障年审、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等形式,实现对建筑业企业的全面监控,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对建筑业企业执行《暂行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投标资格等方面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