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业统筹企业、省属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中央、省属企业1953年底前参军转业和复员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企业中,1953年底前参军转业或复员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各行业统筹单位按劳社字[2004]51号文规定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给予补助。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各企业自行解决。企业解决确有困难的,经省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认定,省里可适当帮助解决。 二、参加市、县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属企业和中央企业中,1953年底前参军转业或复员到企业的工作的退休人员,生活确有困难的,由所在企业按劳社字[2004]51号文规定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给予补助。企业解决确有困难的,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认定后,由当地政府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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