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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1999-7-8
【法律文号】:沪劳保技(1999)41号 【执行日期】:1999-7-8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技(1999)41号
【字体:  
关于下发《本市就业预备制培训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有关技工学校:
  本市于九八年起,对各区、县城镇初、高中毕业后不能升入更高一级学校学习、有就业愿望的青年(包括农村中有向非农产业转移或进城就业愿望的青年),全面实施就业预备制度。现根据近一年运转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我们对原先执行的政策口径进行了细化和完善,现将《本市就业预备制培训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本市就业预备制培训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均可申请参加就业预备制招生。其中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招收就业预备制学生,需向区、县劳动局提出申请,由区、县劳动局负责组织审定教学计划、大纲;并组织对其技能实习基地与设施、学生管理等方面进行资质认定。凡通过资质认定的办学机构,方可列入年度招生。
  二、各培训机构招收的就业预备制学生,原则上可以根据不同的专业或学制要求,划定不同的分数段组织编班;就业预备制培训专业(工种)的开设应贴近市场,适应就业需要。各培训机构开设专业(工种)须在招生前二个月内,由区、县劳动部汇总报市职业技术教研室审核批准。
  三、本市技校招收就业预备制学生,招生工作由市技校招生办归口管理。
  学校招生时,学生进校分数达到或高于本校同专业录取分数线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可作为本年度技校新生编入本校同专业班级就读。市技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各校上报的学生名册补办技校录取手续。
  四、技校招收的就业预备制学生,其进校分数低于面上技校录取分数线,学校根据技工学校教学计划、大纲实施教学的,学生一年学习期满后,经市职业技术培训教研室组织统一考试后,平均成绩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可转入技校同专业二年级继续学习。市技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市教研室提供的学生名册,补办技校录取手续。
  五、技校招收的预备制学生,进校分数在200分以上(含200分),学校根据初级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大纲实施教学,培训期达两年或两年以上。培训结束考试合格,可发初级技校毕业证书。但与专业培养目标相适应的教学计划、大纲由学校报经市职业技术培训教研室审核批准。
  六、各培训机构招收就业预备制学生,其进校分数在200分以下的,专业设置应符合市场就业需求和区域发展特点,贴近岗位要求,学制一年或一年以上。培训期间应根据与岗位培训目标相适应教学计划、大纲实施教学,强化岗位应知、应会训练。
  七、凡就业预备制学生学习满一年,成绩合格,可持学校出具的成绩证明,由学生本人直接到市技校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请,报考同年招生、开设相同专业的技工学校,每名考生可填报三个志愿。市技校招生办公室根据要求,统一进行职业能力测试。凡符合技校录取条件的,由学校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八、各类培训机构招收初二分流生,必须在完成九年义务制教育的基础上,再追加一年就业预备制规定的文化基础课和职业技能教育。
  九、年度就业预备制招生工作结束后,培训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区、县劳动(培训)部门负责。
  学生报到注册一个月内,各培训机构将学生名册报区、县劳动局,由区、县劳动局汇总后报市职业技术培训教研室备案。学生材料全部转到被录取的培训机构。
  十、就业预备制培训结束考试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颁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的《就业预备制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若所设专业、工种属国家就业准入职业范围的,培训期满须经职业技能鉴定,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初级)》。
  十一、凡实施就业预备制培训的各培训机构可按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培训费。家境困难的学生持其所在街道出具有关证明给予一定的费用减免。就业预备制培训期满,各区(县)劳动局将合格学生名册汇总送市职业技术培训教研室,教研室核准后根据有关规定向市财政申请就业预备制培训专项经费,专项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十二、就业预备制培训专项经费发放,应与培训机构的培训合格率和推荐就业率挂钩。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区、县劳动部门可酌情扣减。扣减部分的经费应转作鞭策、激励培训机构提高教育质量和推荐就业率奖励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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