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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政务院 【颁布日期】:1954-7-14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1954-7-14
政务院
【字体:  
关于颁布《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的决定

   (一九五四年五月六日政务院第二百一十五次政务会议通过,一九五四年七月十四日公布)
  一、兹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建议制订《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颁布施行。
  二、责成中央人民政府各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纲要制订适合于本部门工作条件的内部劳动规则,但颁布前须征得相应的产业工会的同意,并送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备查。
  三、各企业主管部门如已颁布类似内部劳动规则的条例、规则,应根据本纲要加以修改或补充,但须征得相应的产业工会的同意,并送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备查。
  四、各企业单位的厂长或经理应根据本纲要和本部门内部劳动规则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单位的具体情况,拟订本企业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征得各该企业单位工会组织的同意,并经当地劳动行政机关审核后,报送直属上级管理机关批准实行。
  五、机关、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及私营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纲要的精神,制订本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但须征得各该单位工会组织的同意(未建立工会组织者,须交群众讨论),并经当地劳动行政机关审核后,报送直属上级管理机关批准实行(私营企业送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实行)。
   [附件]
  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
  (一九五四年五月六日政务院第二百一十五次政务会议通过,一九五四年七月十四日公布)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八条 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均有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在我国,劳动是光荣、勇敢、高尚的事业,劳动纪律是建筑在劳动者自觉的基础之上的。在厂矿企业中规定内部劳动规则,其目的在于保证和巩固劳动纪律,正确地组织劳动,充分而合理地利用工作时间,提高劳动生产率,出产优等质量的产品。因此,严格遵守内部劳动规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员的神圣义务。
  第一章 录用、调动和辞退
  一、申请录用的职工,须向企业行政提交其原工作部门关于过去工作情况的鉴定文件,或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的证明书;如系初次参加工作,则须提交其居住地区政府机关的证明书,或学校发给的证明文件。无上述证明者不得录用,
  二、当录用职工或调动职工担任新工作时,企业行政方面须向职工说明工作制度、内部劳动规则、安全技术规程、生产卫生规程、防火规则以及其他保证职工正常工作的规章、条例,并讲解使用机器、机床、设备和工具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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