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的监管,保证上市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局令12号)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现就禁止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禁止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品种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风险较高,产品质量问题可能导致对人体的严重伤害; (二)用量较大,使用人群范围较广; (三)生产工艺和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比较严格; (四)在产品的实际使用中,发生了较多的可疑不良事件。 二、根据以上原则,我局确定的第一批禁止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目录如下: (一)医用聚丙烯酰胺水凝胶; (二)药物涂层血管支架; (三)人工心脏瓣膜; (四)传统型血袋。 以上规定请各地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我局,以便促进监管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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