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市教育委员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1999-9-14
【法律文号】:沪教委高(1999)48号 【执行日期】:1999-9-14
市教育委员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教委高(1999)48号
【字体:  
关于在上海高校大学生中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各高校: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上海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经研究,决定从今年下半年起在上海高校大学生中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将《上海高校大学生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见附件)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意见的要求,在大学生中,特别是在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学生中,实行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根据社会的发展需要调整专业设置、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深化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改革,并根据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有关大学生职业技能考核的要求,积极组织大学生参加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为培养高层次、实用型、技能型的人才而努力。
  附件:    关于上海高校大学生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实行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加快培养大批既具有必要的理论知识,同时掌握职业操作的基本技能,熟悉本行业运行过程和管理,并具有一定的解决现场问题、综合能力的技能型、复合型的高层次人才,现决定在上海高校大学生中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一、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在完成必要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学习后,参加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实施的高校大学生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发《上海高等学校职业资格证书》。
  二、《上海高等学校职业资格证书》

需要登录:查看法律需要付出咨询分3分!法律会员不受此限制。
广告位展示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