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局,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办学单位:
现将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引进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加强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18号]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及原劳动部、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精神,我国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并对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国际双边或多边互认政策,这是我国加强劳动人事科学化管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正常职业秩序的一项重要政策。为切实做好本市对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引进的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引进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加强管理的通知》精神,在本市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过程中,做好对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引进的行政管理和科学的专业认证,规范国外职业资格证书机构在我市的考试和发证活动,维护正常职业秩序,使本市顺利、健康地实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引进国外职业资格证书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为申请引起国外职业资格证书的具体受理机构,负责组织专家和咨询机构对上报资料进行论证,并向主管部门提出论证报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同时核发《国外资格证书发放许可证》并实行年审制度。未经同意,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受理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其机构资格审核及注册工作。
三、自发文日起,即开始受理对引起的国外资格证书及其发证机构进行资格审核和注册。未经审验批准,不得组织开展国外资格证书的考试和发证活动,其证书不能作为上岗和就业的依据。99年3月31日前已进行考试和发证活动的中外机构,应补办资格审核和注册手续,截止期为1999年6月30日。
附件: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引进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加强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18号];2.《受理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其机构资格审核与注册工作程序》。
受理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其机构资格审核与注册工作程序
1.由双方合作机构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如下材料:(均须原件)
(1)中外合作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书;
(2)中方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文件;
(3)外方经公证的法人资信证明;
(4)该国或国际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样本;
(5)证书等级规定和职业标准及考核样卷。
2.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受理审核,符合要求的,经汇总审核之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属跨地区颁发证书的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3.经批准后,由国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告。同时向合作机构颁发《国外资格证书颁发许可证》
注: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地点:中山西路630号
电话:62748577-2516、2412
邮编:200051
(该转发文件,请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栏目中查找,发布时间:一九九八年一月五日,文号:劳社部发[1998]18号。)
附件: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其发证机构资格审核注册表(祥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