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就解决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等在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以及维修抗日战争烈士纪念设施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 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要求,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从2005年1月1日起,对东部7省市(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按照每人每年250元,对其他地区按照每人每年500元安排补助资金。在此基础上,为体现对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的关心和照顾,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年360元、地方财政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140元的标准,增加对回乡务农的抗战老战士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资金。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包括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在内的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二、维修抗日战争烈士纪念设施 今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0周年。为充分发挥抗日战争烈士纪念建筑设施在褒扬抗战烈士、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各地要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破损抗战烈士纪念设施进行维修改造;要重点对规模相对小、改造见效快的烈士纪念堂馆、烈士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烈士墓等设施进行维修改造,不得安排新建项目;要做到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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