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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1999-6-11
【法律文号】:沪劳保技发(1999)48号 【执行日期】:1999-6-11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技发(1999)48号
【字体:  
关于对再就业预备制人员实施免费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
  为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步伐,本市要进一步加大再就业培训工作力度,以适应大规模产业结构调整和劳动力结构变化的需要。根据《关于颁发上海市再就业培训工作三年计划的通知》[沪劳技(1998)13号]的精神,特将实施再就业预备制人员免费培训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再就业预备制人员是指在转制过程中尚滞留在企业但已面临下岗或转岗,且又不符合进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原固定职工(可称企业富余人员)。
  二、培训方向
  1.业内专业(工种)培训。由行业(或企业)内部组织业内培训项目,内部消化再就业预备制人员。
  2.社会通用专业(工种)培训。结合劳动力市场的供求趋势,由职介机构根据社会的用工需求来确定培训项目,通过招投标来选择培训单位,引导企业再就业预备制人员走向社会参加培训。
  三、申报程序
  1.企业做好再就业预备制人员培训前的调查模底工作。(1)再就业预备制人员的基本情况,如数量、年龄结构、性别结构、文化程度等;(2)再就业预备制人员培训意向的调查登记。
  2.制定《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在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制定,其内容一般包括:(1)行业(或企业)内部培训项目、招生条件培训人数、年内培训进程安排;(2)需参加社会培训的人数、时间安排、落实措施。
  3.《培训计划》的审定。制定好的培训计划上交局职业技能开发处,经审定后转发给企业和所属区域职介机构的培训窗口。
  4.实施培训
  (1)业内专业(工种)培训。培训计划获得认定后,企业立即组织生源,根据培训项目委托培训单位。培训单位在开班前,持《培训计划》、《定向委托培训协议书》、《学员花名册》、《培训经费补贴申请表》与所属区县职介机构签订协议备案。培训结束后,学员按规定程序参加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的鉴定(考核)。培训单位的培训经费补贴办法与原定向性培训的操作程序相同。
  (2)社会通用专业(工种)培训。培训计划获得认定后,面向社会的培训项目有两种报名方式:一是由企业集中组织生源,职介机构提供培训项目,原则上通过招投标选择培训单位,然后由所确定的培训单位与职介机构签订协议。培训结束后,学员按规定程序参加技能鉴定(考核)。培训单位的培训经费补贴办法与原储备性培训的操作程序相同。二是由于培训人数无法组班,但又在培训计划内,由单位组织人员,到职介机构培训服务窗口报名,培训窗口签发《培训报名推荐表》,再就业预备制人员凭此表到相应的培训单位注册报名、接受培训。
  实施再就业预备制,目的是帮助企业富余人员尽早具备市场竞争能力。各单位应积极鼓励他们参加培训,逐步走向市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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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失业登记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对失业、下岗协保等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在本市实施失业青年培训见习补贴计划的通知
·关于中央在沪单位非上海户籍城镇职工失业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提高本市下岗职工最低生活补贴的通知
·关于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和协保人员生活费补贴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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