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江苏省政府《关于对城镇事业单位全面实施保险的通知》(苏政发[1999]51号)精神,特对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南京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具体承办本市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登记、失业保险费征缴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等工作。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携带以下证件或资料,到南京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结算表》。 1.批准成立证件和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事业单位从1999年度起,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缴费标准和时间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江宁县、江浦县、溧水县、六合县、高淳县所属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与所在县劳动局及就业管理机构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