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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徐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4-1-2
【法律文号】:第95号 【执行日期】:2004-3-1
徐州市人民政府
第95号
【字体:  
徐州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徐州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已经2003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 徐州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和具有本市户籍居住在本市以外的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以及政府规定的职责,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其工作实绩作为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县(市)、区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年度考核、离任审核和跟踪奖惩制度。
  第六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并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管 理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上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辖区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计划生育工作及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三)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四)负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及岗位责任制的考核工作;
  (五)具体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为符合生育第一个孩子条件的夫妻免费发放《计划生育服务证》,对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供计划生育服务;
  (六)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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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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